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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一大学生介绍同学卖淫,人数竟达300多人

时间:2023-05-12 关注:
“都是大学生,安全、隐私、可靠、保密、有信誉”,2013年的年初,“模特经纪培培”发布的一则招聘广告引起了网络警察的注意。这则信息既没有写明工作的内容,也没有写明工作的地点,只要求两点:身材好、相貌佳。
林某,是浙江一所高校的学生会副主席,参加社团活动时,经常与学校的模特队打交道,认识了不少身材好、相貌佳的女学生。林某为了拉赞助,也认识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。有一个朋友向林某透露了想找个女大学生陪陪的需求,林某成功说服了模特队的一名女学生去陪该男子,事后林某拿到了不少的好处费。

林某慢慢地发现,社会上有一些人专门去找一些女大学生参加所谓的商务活动,这种活动比普通的模特活动报酬高得多。一般来说,普通学生模特走台的日收入是500元左右,有偿的商务陪侍活动的日收入是1000元左右,而提供性服务的日收入至少在3000元以上。

林某每次介绍女大学生参加这样的活动,都会得到一笔不菲的好处费,他觉得自己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。大学毕业后,林某也没有找工作,继续为女大学生介绍这种活动。他利用女大学生之间相互攀比的心理,拉拢的人数逐步增多,两年的时间从起初的50多人发展壮大到300多人。

到了2015年,林某的色情网络已经地跨江浙沪多地,并有向全国发展的趋势。经过警方的长期侦查,确认了“模特经纪培培”的账号的实际控制人就是林某,也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林某的不法行为。

在2015年6月份,警方开展了收网行动,对林某实施了抓捕。被捕后,林某对通过网络介绍卖淫的事实供认不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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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认为林某构成的是介绍卖淫罪,也有的人认为林某构成的是组织卖淫罪,到底哪个罪名最符合林某的犯罪行为呢?

介绍卖淫罪(刑法359条),是指以金钱、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,诱使他人卖淫,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,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。

组织卖淫罪(刑法358条第一款),是指以招募、雇佣、引诱、容留等手段,纠集、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。

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,组织卖淫罪要求行为人对卖淫女(男)要有管理或者控制,而介绍卖淫罪只要求行为人为他们牵线搭桥。林某负责发布消息,联络嫖客和女大学生,是牵线搭桥的行为,对女大学生的人身没有管理和控制,因此构成介绍卖淫罪。

刑法条文规定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林某连续多年为女大学生介绍卖淫活动,影响恶劣,情节严重,污染了社会的风气,属于情节严重,应该处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、健康成长,特别是大学,是学习、掌握专业知识的关键时期。我们的大学成了娱乐场所,在“六十分万岁”思想指导下,学校、家长一起放纵学生,对学生在学习之外的生活不管不问。

在学生成长过程中,我们整个教育系统,学校、家长和社会,都没有抓住学生健康成长的关键问题,只重成绩,严重缺乏科学人生观、价值观的教育,没有帮助学生培养良好品德、养成好的习惯和德行,从而使他们轻而易举被享乐主义、好逸恶劳,自私、放纵等不好的东西打倒,被金钱捕惑,在人生最美好的时期做出错误选择。
作者:大学生之声 来源:大学生之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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